各旗區能源局,各中央企業絕對控股煤礦及上級公司,局屬有關科室、二級單位:
現將《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召開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緊急視頻會議,認真貫徹落實習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全面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20〕4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內能安監字〔2020〕663號)部署和2020年11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鄂爾多斯的督查意見,深刻汲取近期煤礦事故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范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方案。
貫徹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全面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20〕4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內能安監字〔2020〕663號)部署和2020年11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鄂爾多斯的督查意見,以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主線,以強化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重大災害超前治理為基礎,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違”等為重點,深入排查煤礦企業和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采、掘、機、運、通等主要系統和瓦斯抽放、石門揭煤、巷道貫通、采空區密閉、井下動火、放炮等關鍵環節,著力解決“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慣了、習慣了、干慣了”等問題,強化問題隱患整改,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為實現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成立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領導小組,為順利推進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工作組成人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煤炭安全監管科,負責指導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活動,調度、匯總、分析、上報大排查開展情況。市煤炭綜合執法局負責督查各旗區能源局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工作,及時向相關旗區能源局反饋督查情況。
1.機構和人員情況。是否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安全紅線,強化法治意識,依法依規辦礦、管礦。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對下屬煤礦的管理責任。是否有序推進井下勞務派遣工的清退、劃轉工作。
2.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是否制定并落實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實現對所屬煤礦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投入情況。是否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所屬煤礦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能否予以保證。
4.生產計劃和經營指標制定情況。生產經營決策是否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
5.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落實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煤礦及選煤廠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各項工作部署。
1.證照等情況。生產煤礦證照是否齊全。建設煤礦項目手續是否齊全,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
2.機構、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專門機構和隊伍,配備相應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人員素質和能力是否滿足煤礦實際需要;是否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技術管理職責是否落實;是否按規定設置采掘技術管理、“一通三防”、地質勘探、防治水、防治沖擊地壓等安全技術管理機構,配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三項崗位人員”是否培訓考核合格。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工種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礦級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實。是否存在違法承包、轉包分包,是否有序推進井下勞務派遣工的清退、劃轉工作。
3.采掘部署情況。煤礦設計、采區設計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等相關規定;礦井、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產系統和設施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采掘工作面個數是否超過規定;采掘接續是否緊張;是否如實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等圖紙;采空區和廢棄巷道是否及時密閉并定期檢查;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其他行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
4.通風系統情況。礦井通風系統是否穩定可靠,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是否實行分區通風,采(盤)區進、回風巷是否貫穿整個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是否設置專用回風巷。是否存在違規串聯通風、微風、循環風作業的情形。風門、風墻、密閉、風機等主要通風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管理和設置。石門揭煤、巷道貫通是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
5.瓦斯防治情況。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鑒定;鑒定結果是否符合實際;有瓦斯動力現象、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煤礦,是否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是否開展地質預測預報工作,掘進工作面設計前是否按規定編制地質說明書,說明工作面瓦斯地質特征等情況,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地質因素不確定時,是否采取物探、鉆探等手段開展地質探測工作。是否按規定編制并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和工作面瓦斯地質圖。參照高瓦斯礦井管理的煤礦是否編制瓦斯抽放設計,并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抽放系統能力是否滿足要求,進行抽放的采煤工作面是否開展抽放達標評判。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分析預警,瓦斯涌出異常或出現煤炮聲、頂鉆、夾鉆、噴孔等動力現象,是否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是否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等四項措施。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檢查,有無空檢、漏檢、假檢,入井人員是否按規定攜帶瓦斯檢測儀。
6.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安全監控系統是否完成升級改造,運行是否正常,起到“監”和“控”作用,斷電是否可靠。甲烷等傳感器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監控設備是否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校、測試,甲烷傳感器是否按規定進行調校并測試甲烷電閉鎖功能,是否按規定測試風電閉鎖功能。礦長和總工程師是否每天審閱安全監控日報表,是否分析變化趨勢。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是否采取措施進行及時處理,并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匯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是否進行記錄。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是否設置在礦調度室,能夠及時處置危急情況。
7.沖擊地壓防治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沖擊傾向性鑒定、沖擊危險性評價,編制防沖專項設計,沖擊地壓礦井是否按規定進行區域預測、合理設計采掘部署、監測預警、限員作業和有效卸壓措施。
8.頂板管理情況。采掘工作面支護是否結合實際進行設計(過地質構造帶、破碎帶、應力集中區是否有加強補充設計)并按設計實施;采用錨、網、噴等主動支護的巷道是否安設頂板離層儀等礦壓觀測儀器;采煤工作面頂板懸頂面積超過規定的,是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是否存在空頂作業情形。是否存在掘進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業情況。
9.防治水情況。是否按規定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門的探放水特種作業人員、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即“三專”);是否查明生產、準備、開拓區域水文地質情況、水害類型和導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鉆探等兩種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和斷層、陷落柱含(導)水性等情況并做到相互驗證(即“兩探”);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發現突水(透水、潰水)征兆立即停產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與電法耦合等監測技術建立突水監測預警系統并開展底板注漿加固工程。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是否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排水系統。資源整合或兼并重組礦井是否開展老空水全覆蓋排查,是否查明礦井及周邊老空積水等情況,是否嚴格落實查全、探清、放凈、驗準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區域積水線、警戒線、探水線、停采線等“四線”管理措施。設有地下水庫的煤礦,是否按照《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煤礦采空區水庫整治情況的通報》(內煤安字〔2020〕61號)要求制定并落實疏排水計劃和疏排水期間安全技術措施。
10.防滅火情況。開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層的礦井,是否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并落實,是否建立自然發火監測和防滅火系統。是否對采空區、巷道高冒區和煤柱破壞區采取預防自然發火措施。是否按規定對井下火區進行管理。電焊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審批。是否按規定設置煤礦消防供水系統。電纜、皮帶、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靜電性是否符合要求。
11.煤塵防治情況。是否建立防塵供水系統。是否按規定采取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塵、清掃沖洗積塵、撒布巖粉、定期對運煤系統噴霧降塵等綜合防塵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規定采取濕式鉆眼、沖洗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煤巖灑水和凈化風流水幕等綜合防塵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規定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采煤機、掘進機是否采用內、外噴霧措施。
12.機電運輸情況。是否建立設備運行管理、檢查維修制度并落實;是否有符合規定的兩回路電源線路;防爆電氣設備是否具備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入井前是否進行防爆檢查;立井和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員的提升系統、主要通風機、主排水泵、空壓機特別是井下帶式輸送機等重要裝備的各項保護是否齊全可靠,是否按規定進行檢修、檢測檢驗和更換;是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工藝。
13.井下車輛運輸管理情況。是否建立輔助運輸車輛運行管理、檢查維修制度并落實,是否建立入井車輛臺賬并及時跟新;車輛是否具備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車輛發動機缸數、制動和排放標準是否符合要求;入井前是否進行防爆檢查和安全檢查;井下運輸道路是否按要求設置減速、反光、限速等標識和裝置,長距離斜巷和巷道拐彎處是否設置緊急停車裝置和避險設施;是否建立車輛司機培訓、考核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并落實,是否存在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件上崗。
14.爆破管理情況。煤礦是否對爆破工作專門管理,配備專業管理人員。井下爆破作業是否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是否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炸藥和雷管安全等級和存放地點、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15.應急處置救援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救護隊,是否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救援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從業人員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災害發生預兆和避災路線。入井人員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員是否會正確使用自救器。
16.露天煤礦。采掘臺階高度、平盤寬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場最下一個臺階坡底與采掘臺階坡底之間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定;邊坡角、幫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開展邊坡穩定監測;是否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是否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是否定期檢驗礦用卡車的制動、轉向系統、安全裝置的可靠性;礦場道路是否符合規程要求;鉆孔、爆破作業是否編制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17.長期停產停建煤礦。是否立即對轄區內長期停產停建煤礦進行排查梳理,是否認真督促煤礦嚴格落實停產停建安全管理措施,對主要提升運輸設備上電子封條,加強包礦盯守責任落實,嚴防明停暗開、日停夜開。需要入井(坑)作業的是否確保煤礦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留守人員配置是否能夠滿足工作需求,做好正常的通風、排水、井下巷道及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監測監控、值班值守等工作。長期停產停建煤礦井口封閉前,是否安排專人看守,設置防護設施及警示標志,嚴防無關人員擅自入井(坑)。長期停產停建煤礦復工復產前是否要嚴格按照《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煤安監行管〔2019〕4號)履行審批手續。
18.新建和技改煤礦。是否加強對新建和技改礦井的監管力度,是否督促其嚴格落實新建和技改煤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開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是否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資格不符合要求的,及時予以處理;是否對搶工期、趕進度的,要責令其整改;是否對施工過程中存在事故隱患的,責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是否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冒險組織施工的,要責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處理;是否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改造的礦井,要依法予以關閉。
19.資源枯竭和淘汰退出煤礦。是否對已經公告退出的煤礦督促其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2013〕9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要求和關閉退出方案組織關閉退出,并確保其關閉到位,嚴禁違規設置“回撤期”、“過渡期”,嚴禁違規轉包井下回撤工程,堅決杜絕因拆除設備不規范、回填井筒不徹底等情況引發事故。
(一)煤礦企業自查自改。煤礦企業和煤礦對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全面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的通知》以及井工煤礦221項、露天煤礦165項檢查表(煤安監監察〔2017〕6號),結合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開展全面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隱患要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自查自改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從2021年起每半年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每次自查自改要形成自查自改。
(二)開展執法檢查。各旗區能源局和市煤炭綜合執法局要督促煤礦企業和煤礦對照本方案要求扎實開展自查自改,分階段開展排查和執法檢查工作,第一階段:2021年春節前,重點對災害重、風險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點企業、重點煤礦進行排查檢查;第二階段:2021年春節后,對所有煤礦企業和煤礦全面展開。制定2021年監督檢查計劃時,應將大排查活動列入監督檢查計劃。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各旗區能源局和市煤炭綜合執法局每半年對轄區內煤礦及其上一級公司大排查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全覆蓋執法檢查。煤礦上級公司注冊地與所屬煤礦不在同一旗區行政轄區內或在多個旗縣設立煤礦的,由市煤炭執法局組織相關旗區能源局進行聯合檢查。
(三)市能源局督查。市煤炭綜合執法局定期對各產煤旗區能源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并抽查旗區能源局監管煤礦,抽查煤礦比例自行確定。對工作開展不認真、工作責任不落實、組織不得力、執法不嚴格的單位予以約談和通報批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區能源局、市煤炭綜合執法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大排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大排查工作開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分工,突出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環節,確保大排查工作有序開展。
(二)統籌協調推進。各旗區能源局、市煤炭綜合執法局要將此次大排查活動與本地區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緊密結合,對排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共性問題、深層次問題納入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并動態更新,抓好問題隱患整改。落實《關于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煤安監監察〔2020〕25號),找準煤礦存在的系統性風險,為大排查活動和執法檢查夯實基礎。
(三)嚴格落實責任。煤礦企業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工作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改,發現自查不認真、走過場、自查失實的,要責成其重新開展自查。煤礦上級企業要加強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檢查指導煤礦自查自改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執法檢查的針對性、精準性,現場檢查前要編制檢查方案;開展現場檢查時,必須對上一次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核實,保證問題隱患整改到位。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旗區能源局、市煤炭綜合執法局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企業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落實“四個一律”等執法措施,并按程序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黑名單”。對發現的非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部門。
(五)強化信息報送。各旗區大排查領導小組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將大排查工作方案報鄂爾多斯市能源局,并明確一名聯絡員。從2021年開始,每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文件要求向鄂爾多斯市能源局報送大排查活動和執法檢查開展情況,2021年12月31日前形成大排查工作總結。煤礦企業大排查自查自改分別于2020年12月30日和2021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信息化系統上報。
注:填報數據為累計數據。(行政處罰、停產停工、撤人、聯合懲戒等要另附說明材料)
注:1.重大隱患應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進行判定。2.填報數量應與附件1、2中數據一致。Kaiyun 開云官網入口Kaiyun 開云官網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