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推進撫順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應當依法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
【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其他依法行使噪聲污染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協助管理】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并可依法調解因噪聲敏感集中區域社會生活噪聲產生的糾紛。
【公眾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依法享有在安寧環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權利。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有權對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編制本轄區聲環境區劃方案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由縣政府發布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劃定的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部門編制或修改國土空間利用、產業布局、區域開發、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規劃,開展相關建設等活動時,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間隔一定距離,符合相應規劃及設計要求。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市區主要交通要道、商業區和人口集中區域依法設置噪聲自動監測點位,組織開展噪聲排放情況調查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噪聲監測點位的設置和數據采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需要開展噪聲污染防治聯合執法,各部門協同配Kaiyun官網入口 最新開云網址合、信息共享。
三條【護考行動】在中、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市、縣(區)教育、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協調聯動,組織開展護考行動,嚴防考點周邊噪聲污染,對噪聲排放的時間和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提前向社會公告。
四條【寧靜小區建設】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寧靜小區、靜音車廂等寧靜區域創建活動,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除按相關規劃設置配套公共設施外,不得規劃建設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餐飲、健身、娛樂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
五條【優化工企選址布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工業企業布局,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禁止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
六條【重點企業噪聲監管】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關于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要求,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并加強監管。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按規定發布和更新。
七條【工業園區管控】鼓勵工業園區進行噪聲污染分區管控,優化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路線,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
八條【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現場噪聲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將噪聲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
十九條【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制定建筑施工噪聲防治方案,并報送建設單位、住房建設部門備案。施工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建筑施工噪聲防治方案,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減振降噪措施,實現達標排放。
監理單位應當做好噪聲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對未按照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一條【夜間施工管理要求】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夜間施工管理,督促夜間施工單位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依法將違規夜間施工的單位納入建設、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
二條【夜間施工證明要求】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建設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夜間作業證明。夜間作業證明應當載明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作業方式以及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施工單位取得夜間作業證明后,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受影響區域的顯著位置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夜間作業證明和噪聲污染專項防治方案的要求進行施工。
三條【先路后房噪聲污染防治】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已有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鐵路通線路等交通干線兩側新建住宅的,督促建設單位全面執行相關綠色建筑標準,合理確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等的防噪聲距離,落實隔聲減噪措施。室內噪聲和隔聲設計、檢測、驗收等應當符合建筑環境通用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
四條【先房后路噪聲污染防治】新建城市交通干線應當綜合考慮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應當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五條【公路、城市道路噪聲污染防治】因公路、城市交通干線交通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并制定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條【道路養護要求】市、縣(區)公路養護、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的維護保養,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聲屏障等既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保障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七條【機動車禁鳴要求】市、縣(區)公安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加強機動車禁鳴管理,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并向社會公告。在市區范圍內未實行禁鳴的區域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使用低音喇叭。
八條【警報器使用要求】禁止機動車安裝、使用警報器以及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但是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除外。
二十九條【道路限行要求】重型載貨汽車以及運輸建筑廢棄物、建筑材料等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通行時間和路線行駛。規定的通行路線應當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在公共交通設施或者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上播放電視、廣播的,經營單位應當控制音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一條【經營活動噪聲污染防治】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住建等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場所音響、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噪聲源設施、設備進行監管,督促引導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經營管理者通過采取優化布局、使用減振降噪措施并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實現達標排放。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設備和防噪設施正常運行,使噪聲值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二【公共場所噪聲防治】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公共場所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由公安會同文化和旅游、體育、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開展娛樂、促銷、廣場舞、體育鍛煉等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進行監管。
廣場舞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響器材選型、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三條【住宅區噪聲防治】居(村)民委員會、社區在上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在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中規定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內容。
住宅區不得從事持續反復發出聲音或者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噪聲;禁止采用機械方式切割、加工鋼材、石材、木材等產生噪聲,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住宅區街道、廣場、空地等場所,從事裝卸貨物、垃圾收運等行為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四條【室內裝修噪聲防治】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內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的,在物業管理規約約定的時間進行。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公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前告知可能會受到噪聲影響的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五條【住宅共用設施噪聲防治】居民住宅區內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取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的供水、電梯、通風、變壓器、空調、冷卻塔、停車場或地下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產生噪聲污染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或者委托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受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遵守相關規定維護管理共用設施設備。
六條【公共服務噪聲防治】運行使用垃圾中轉站、灑水車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責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三十八條【不配合檢查】違反本條例第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延誤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九條【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場所實施查封、扣押: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的,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未按規定進行自行監測】違反本條例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的,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未按規定安裝監測設備】違反本條例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一條【建筑噪聲處罰的行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防治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單列支付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防治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規定夜間施工】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夜間作業證明或專項防治方案施工、未公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者夜間作業證明或者噪聲污染防治專項方案要求施工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夜間作業證明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遵守特殊時期噪聲污染處罰行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時期未按照限制性規定排放噪聲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超過噪聲排放標準,造成噪聲污染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條【未履行養護造成噪聲污染處罰的行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三款規定,公路、城市道路、鐵路的相關單位未履行維護保養義務或未采取措施減少噪聲,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交通運輸、鐵路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條【交通噪聲污染處罰的行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Kaiyun官網入口 最新開云網址改裝的機動車轟鳴、疾駛;機動車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規定的;擅自安裝、使用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及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或者違反規定通行的由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五條【商業、公共場所噪聲污染處罰的行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商業經營活動未按產生噪聲污染】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經營管理者未按照規定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遵守相關管理要求,產生噪聲污染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公共場所產生噪聲污染】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條【居住區噪聲污染處罰的行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室內活動擾民】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住宅樓內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文化娛樂、健身活動產生噪聲,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無以下罰款。
【在住宅區附近未遵守限制要求造成噪聲污染】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住宅區附近未遵守限制要求,產生噪聲污染的,或產生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無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室內裝修】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進行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等活動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共用設施不符合標準】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內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共用設施未進行維護】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維護管理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內共用設施設備,產生噪聲污染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九條【法條沖突】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